领海是沿海国主权管辖下的一带海域,其法律地位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规定,根据公约,沿海国在领海内享有主权,但这种主权受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尤其是无害通过权的存在使得领海对其他国家船舶开放特定航行自由,领海允许的船舶类型及活动范围需结合沿海国主权与国际义务综合判断,以下从船舶类型、通过规则、沿海国管辖权等方面展开详细说明。
领海允许的船舶类型
领海对所有国家的船舶开放,包括商船、政府非商用船舶(如科考船、渔船)甚至军舰,但不同船舶在领海内的权利与义务存在差异,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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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与其他民用船舶
商船、渔船、游艇、科考船等民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权,可在领海内连续不间断地航行或停泊,但通过必须是无害的,无害通过的核心要求是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具体包括:不从事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不进行军事演习或侦察活动、不搜集情报影响沿海国防务、不污染海域、不干扰沿海国通信系统等,普通货船通过领海时需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不得擅自进入禁区或从事捕捞作业。 -
政府非商用船舶
为政府服务的非商用船舶(如海洋科研船、测量船)同样享有无害通过权,但若其行为涉及海洋数据搜集且未经沿海国同意,可能被认定为损害沿海国主权,从而丧失无害通过资格,某国科考船在领海内进行海底地貌测绘且未通报沿海国,沿海国有权要求其立即离境。 -
军舰与其他军用船舶
军舰在领海内的法律地位存在争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明确排除军舰的无害通过权,但部分沿海国(如中国)通过国内法主张军舰进入领海需事先获得许可,实践中,多数国家默认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但沿海国可对其通过方式提出要求(如限制航线、速度),若军舰通过领海时开展军事演习、发射武器或进行威胁性行动,则构成非无害通过,沿海国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如警告、驱离)。
无害通过的核心规则
无论何种船舶,通过领海时均需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沿海国可中止其通过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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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船舶应不间断地通过领海,不得停泊、锚泊(因不可抗力或救助遇险船舶除外),且通常不得潜航(潜艇需上浮并展示国旗)。 -
不损害沿海国主权与安全
禁止从事以下行为:- 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 任何军事活动(如演习、武器测试);
- 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情报搜集;
- 宣传、煽动颠覆沿海国政权;
- 污染海域或违反沿海国海关、财政、移民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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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沿海国法律法规
船舶需遵守沿海国关于航行安全、环境保护、卫生检疫等方面的法律,例如遵守分道通航制、禁锚区规定,接受海关或边检检查。
沿海国对领海内船舶的管辖权
沿海国在领海内享有属地管辖权,但国际法对其管辖范围作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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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管辖权的限制
对于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沿海国通常不行使刑事管辖权,除非以下情况:- 罪行结果及于沿海国(如船长杀害沿海国公民);
- 罪行干扰沿海国安宁或良好秩序(如贩毒、走私);
- 船长或船旗国领事请求协助;
- 为取缔毒品贩运而采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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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管辖权的限制
沿海国不得为民事诉讼而对外国船舶进行停船或逮捕,除非船舶通过目的即为诉讼,或诉讼与船舶通过有直接关联(如船舶碰撞导致的损害赔偿)。 -
管辖权的例外
若船舶通过时违反沿海国法律(如非法捕捞、未申报货物),沿海国可登临检查、扣留船舶或罚款,但措施应与违法程度成比例,且不得妨碍船舶无害通过。
特殊海域的额外限制
沿海国可在领海内划定特定区域,对船舶活动实施更严格管理:
- 禁区与限制区:如军事演习区、海洋保护区,可禁止或限制船舶进入;
- 海峡水域: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适用过境通行制,船舶可继续不停迅速通过,无需沿海国许可;
- 群岛水域:群岛国可指定海道和空中航道,外国船舶需按指定路线通过。
相关问答FAQs
Q1: 军舰是否必须事先通知沿海国才能进入领海?
A1: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未强制要求军舰事先通知,但部分沿海国(如中国、越南)通过国内法主张军舰进入领海需获得许可,实践中,若沿海国提出要求,军舰通常应遵守,否则可能被认定为非无害通过,2025年英国“保卫者”号驱逐舰未经许可进入黑海领海,俄罗斯即采取警告射击并驱离。
Q2: 沿海国能否因外国船舶在领海内捕鱼而对其逮捕?
A2: 可以,捕鱼活动属于商业性利用资源,直接损害沿海国主权,违反无害通过的核心要求,沿海国有权登临检查、逮捕船员、扣留船舶并追究法律责任,2025年印尼海军在领海内逮捕了5艘非法捕鱼的越南渔船,并依法处以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