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买卖经纪合同是船舶交易中规范经纪人与委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其核心目的是通过专业经纪服务促成船舶买卖交易,保障交易安全与效率,以下从合同主体、核心条款、权利义务划分、风险防范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展开详细说明。
合同主体与基础信息
船舶买卖经纪合同的主体通常包括委托人(买方或卖方)及经纪人(具备船舶经纪资质的机构或个人),基础信息部分需明确双方身份,如委托人为自然人需列明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为法人则需写明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及地址,经纪人信息应包含经纪公司名称、营业执照编号、经纪业务许可证号及经办人信息,合同需明确船舶基本信息,包括船舶名称、IMO编号、船籍港、建造年份、总吨/净吨、船舶长度、主机功率、船舶类型(散货船/油轮/集装箱船等)、当前船籍、登记证书编号(如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最低安全证书等),以及船舶现状描述(是否设定抵押、存在海事请求权或潜在纠纷等,需以附件形式附船舶检验报告、说明书等文件)。

经纪服务内容与范围 是合同的核心条款,需具体约定服务事项,避免模糊约定导致争议,主要包括:
- 信息提供与匹配:经纪人应根据委托人需求(如买方对船型、价格、船龄的要求,或卖方对售价、交易时间的期望),通过行业资源寻找潜在交易对手,并核实船舶基本信息、权属状况、技术参数的真实性,必要时组织委托人与船东进行技术沟通。
- 交易谈判与合同起草:经纪人需代表委托人与对方就价格、付款方式、交船时间与地点、船舶交付条件(如是否包含燃油、淡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条款进行谈判,并协助起草或审核《船舶买卖合同》(通常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 手续协助办理:包括协助委托人办理船舶 inspection(买方安排的船舶检验)、船舶权属变更登记、船舶注销登记(卖方方向)、船舶过户时的海事部门审批、船舶保险变更等手续,明确经纪人仅负责协调与代办,最终责任仍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 交易结算与风险提示:经纪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委托人传达交易进展,提醒委托人注意交易风险(如船舶隐性缺陷、付款安全、外汇管制等),并协助双方完成款项结算(如通过第三方托管账户支付定金、船款等)。
佣金与费用承担
佣金条款需明确计费方式、支付时间及条件,避免后续纠纷,常见计费方式包括:
- 固定佣金:按船舶成交总价的一定比例收取(如1%-3%),需明确是否含税,以及若交易失败是否支付“佣金”或“劳务费”。
- 阶梯佣金:根据成交价格区间设置不同比例,如成交价低于1000万美元按2%,高于1000万美元部分按1.5%收取。
- 固定金额+超额奖励:约定基础佣金金额,若成交价超过目标价格,超额部分按比例追加奖励。
支付条件通常约定为:双方签订《船舶买卖合同》后X日内支付定金佣金(如成交总价的0.5%-1%);船舶完成交船、所有权转移登记后X日内支付剩余佣金,若因委托人原因(如买方违约不付款、卖方拒绝交船)导致交易失败,委托人仍需支付约定比例的佣金;若因经纪人原因(如提供虚假信息、未能促成交易)导致失败,经纪人无权要求佣金并需返还已收取费用。
除佣金外,其他费用(如船舶检验费、港口费、登记费、差旅费等)需明确承担方,通常由委托人自行承担,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 要求经纪人如实提供船舶交易信息及市场行情,不得隐瞒或虚构重要事实;
- 参与交易谈判并最终确认合同条款,经纪人不得超越授权范围代为签字;
- 因经纪人过错(如未核实船舶抵押权)导致损失的,有权要求赔偿;
- 按合同约定要求经纪人协助办理交易手续,并获取交易相关文件。
义务:
- 向经纪人如实告知交易需求、资金状况及船舶现状(卖方方),提供真实有效的权属证明文件;
- 按约定及时支付佣金及其他约定费用;
- 配合经纪人开展交易工作,如安排船舶检验、及时签署文件等;
- 不得绕开经纪人直接与对方达成交易(“跳单”行为),否则需支付相当于全额佣金的违约金。
(二)经纪人权利与义务
权利:
- 要求委托人提供必要的交易资料,配合开展尽职调查;
- 按约定收取佣金,委托人违约拒付时有权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 在委托人未支付佣金前,有权保留船舶交易相关文件原件。
义务:
- 遵守船舶交易行业规范及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履行经纪职责;
- 对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如交易价格、谈判策略)承担保密义务,非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 不得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如故意抬高买方价格或压低卖方价格;
- 交易完成后,向委托人提供交易结算报告及相关文件副本。
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需明确保密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交易价格、船舶技术参数、谈判内容等)、保密期限(通常为合同终止后3-5年)及违约责任,若因一方泄露秘密导致对方损失的,需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并支付违约金(如佣金总额的20%-50%)。

合同期限与终止
合同期限通常约定为自签订之日起X个月(如6个月),若期限内未完成交易,双方可协商续期,终止情形包括:
- 交易完成,《船舶买卖合同》生效并履行完毕;
- 双方协商一致书面终止;
- 因不可抗力(如战争、政策变化)导致交易无法继续;
- 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终止合同。
合同终止后,经纪人仍有义务对已获知的保密信息保密,委托人需结清已完成服务的佣金。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需明确具体情形及处理方式,常见违约情形包括:
- 委托人违约:如“跳单”、拖欠佣金、提供虚假信息导致交易失败,需支付违约金(如佣金总额的30%),并赔偿经纪人因此遭受的损失(如为交易支出的广告费、差旅费);
- 经纪人违约:如虚假宣传、泄露秘密、因过失导致船舶权属纠纷,需返还已收取佣金,并赔偿委托人直接经济损失(如因未告知船舶抵押权导致买方付款后无法过户的损失);
- 双方违约:如因经纪人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佣金;因委托人原因导致交易失败,经纪人已收取的佣金不予返还。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式通常约定为: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如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或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明确排除“先仲裁后诉讼”的混合条款,确保争议解决方式唯一。
其他约定
包括合同生效条件(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如船舶说明书、检验报告、《船舶买卖合同》范本等)效力(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补充约定(如经纪人需协助处理船舶遗留债务的处理原则)等。
相关问答FAQs
Q1:船舶买卖经纪合同中,若因经纪人未告知船舶存在未披露的抵押权,导致买方在支付定金后无法过户,买方可以主张哪些权利?
A:买方(委托人)可依据《民法典》第577条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向经纪人主张以下权利:① 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定金;② 赔偿船舶定金利息损失;③ 赔偿因交易失败产生的其他直接损失(如船舶检验费、律师费);④ 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可要求支付违约金(如佣金总额的30%),若违约金低于实际损失,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若经纪人存在故意隐瞒或重大过失,买方还可依据《民法典》第929条(中介合同条款)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Q2:船舶买卖交易中,委托人“跳单”(即绕开经纪人直接与对方达成交易),是否需要支付佣金?
A:是否需要支付佣金需结合具体情况判断:① 若经纪人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交易机会(如提供了船舶信息、安排双方见面、促成初步谈判),且委托人利用了经纪人提供的信息和条件达成交易,则即使“跳单”,委托人也应支付佣金(可参考《民法典》第96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判例);② 若经纪人未履行主要义务(如未提供有效交易信息、未促成任何实质性谈判),或委托人能证明交易达成与经纪人服务无关(如通过其他公开渠道直接找到卖方),则委托人无需支付佣金,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经纪人的服务贡献度及“跳单”行为的恶意程度进行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