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制造是一个典型的长期、合同金额大、履约义务复杂的行业,是新收入准则应用的典型场景,新准则的核心是“控制权转移”模型,取代了旧准则的“风险报酬转移”模型,这给船舶收入的确认带来了显著变化。
核心原则:识别与客户之间的履约义务
新收入准则的第一步是识别与客户的合同,并确定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合同的识别
船舶制造商与船东(客户)签订的造船合同通常满足合同的定义(各方批准、商业实质、权利义务可明确)。
履约义务的识别
这是船舶收入确认中最关键的一步,制造商需要判断,合同中包含了一项还是多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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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履约义务 (Single Performance Obligation):
- 情况: 制造商在合同期内,连续、累计地转移商品的控制权,对于船舶制造,这通常被视为一项履约义务,因为船舶是按订单定制、分阶段建造的(如:分段制造、船台合拢、下水、舾装、调试),但这是一个不可分割的生产过程,最终交付的是一艘完整的、可供航行的船舶。
- 判断依据: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在分段制造阶段,虽然客户不能使用该分段,但制造商的履约进度直接关系到最终能否交付符合合同要求的船舶,整个建造过程被视为一项履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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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项履约义务 (Multiple Performance Obligations):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情况: 在极少数情况下,如果合同明确约定了可明确区分的多个商品或服务,且制造商在不同时点履行这些义务,那么就需要拆分为多项履约义务。
- 举例:
- 船舶 + 长期维护合同: 如果合同明确规定,船舶本身和未来5年的维保服务是两个独立的部分,且客户可以从维保服务中单独获益,那么就应该拆分为两项履约义务。
- 船舶 + 船员培训: 同理,如果培训服务是可明确区分的,也应单独作为一项履约义务。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一艘船舶的建造合同被视为一项履约义务。
收入确认的核心方法:产出法或投入法
对于作为一项履约义务的船舶建造,收入需要在整个履约期内(即从开工到交船)按照履约进度进行确认,新准则允许采用两种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
产出法
这种方法根据已向客户转移商品的产出量来确认收入,它衡量的是制造商完成了多少工作量。
- 优点: 最能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的模式,逻辑上最严谨。
- 缺点: 在船舶建造中,找到一个客观、可靠且能直接反映履约进度的“产出单位”非常困难,用“完成的分段数量”或“完工的百分比”来衡量,但这些中间产出与最终船舶价值的关联性并不直接和稳定。
- 应用: 实务中,纯粹的产出法应用较少。
投入法
这种方法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所发生的投入来确认收入,它衡量的是制造商付出了多少成本。

- 优点: 数据易于获取,成本核算系统相对成熟,以已发生的成本占预计总成本的比例来计算进度,操作性强。
- 缺点: 可能与产出进度不完全匹配,在某个阶段可能投入了大量资金购买昂贵设备(投入高),但实际工程进度(产出)并未按比例完成,反之亦然。
- 应用: 在船舶制造业中,投入法是应用最广泛、最主流的方法。
履约进度计算公式:
履约进度 = 累计已发生的成本 / 预计总交易成本
- 累计已发生的成本: 包括直接材料(钢材、设备等)、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与该船舶直接相关的所有成本。
- 预计总交易成本: 合同初始预计的总成本,在后续期间,如果发生合同变更或对成本有新的估计,需要相应调整。
特别注意:
- 累计确认的收入不能超过合同的总交易价格。
- 如果之前预计的总成本低于实际发生的成本,导致履约进度超过100%,那么超出部分应确认为一项损失,即“亏损合同”处理。
船舶建造过程中的会计处理
开工至完工期间
在此阶段,企业按照履约进度(通常采用投入法)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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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分录(简化):
- 确认收入和成本:
借:合同资产(或应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按履约进度计算)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累计折旧等(按实际发生成本)
- 确认收入和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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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资产” vs. “应收账款”:
- 合同资产: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服务,但有权收取对款的权利取决于其他条件(如:完成某个里程碑)。
- 应收账款:指企业已经有权无条件收取对款的权利。
- 在船舶建造中,通常使用“合同资产”,因为收款权利与建造进度和验收挂钩,并非无条件。
交船时
当船舶完工,客户验收合格,企业将船舶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时,剩余的收入和成本全部结转。
- 会计分录:
- 将“合同资产”结转为“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贷:合同资产 - 结转剩余收入和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全部成本)贷:主营业务收入(确认剩余收入,使总收入=合同总价)借:存货跌价准备——合同履约成本(如有)贷:主营业务成本(冲减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 将“合同资产”结转为“应收账款”:
新旧准则的主要差异与影响
| 特征 | 旧准则(收入费用观) | 新准则(资产负债观) |
|---|---|---|
| 确认时点 | 主要在风险和报酬转移时(通常在交船时)确认全部收入。 | 在整个履约期内,按照履约进度分期确认收入。 |
| 核心模型 | 风险报酬转移模型。 | 控制权转移模型。 |
| 合同成本处理 | 订立合同的成本一般费用化。 | 合同取得成本和合同履约成本符合条件时可资本化。 |
| 会计科目 | 主要使用“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 | 引入“合同资产”、“合同负债”等科目,更清晰地反映权利和义务。 |
|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 | 收入和利润集中在交船年份确认,导致利润波动大。 | 收入和利润在整个建造期内平滑确认,能更公允地反映企业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表更早地确认了“合同资产”,资产规模更大。 |
新准则下的特殊考量
合同变更的处理
在船舶建造周期中,船东可能会提出设计变更、增减设备等要求,导致合同价格、范围或进度发生变化,新准则对合同变更有严格的会计处理规定,需要判断变更是否属于原合同范围,还是需要作为一份新合同或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处理。
合同成本的资本化
- 合同履约成本: 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等,如果预期能够收回,应先确认为一项资产(“合同履约成本”),并在后续结转至主营业务成本,这与存货的核算思路类似。
- 合同取得成本: 为获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如销售佣金、投标费等,如果预期能够收回且与合同直接相关,也应资本化,并在合同期内摊销计入损益。
亏损合同
如果合同总收入的现值小于合同总成本的现值(即合同预计将发生亏损),应立即将全部亏损确认为当期损益,这体现了新准则的“谨慎性”原则。
新收入准则对船舶制造业的影响是深刻而积极的:
- 更公允地反映业绩: 改变了旧准则下“交船即暴利”的模式,将收入和成本在整个建造周期内进行匹配,使财务报表更能体现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和真实盈利水平。
- 提升信息透明度: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