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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在建船舶转让,如何合规操作?

国有在建船舶转让是船舶工业领域一种特殊的资产处置行为,涉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船舶建造进度、债权债务处理及后续运营等多个维度,随着航运市场波动、企业战略调整或船舶融资需求变化,国有在建船舶的转让活动逐渐增多,其操作流程、法律风险及合规要求成为相关主体关注的焦点。

国有在建船舶转让的背景与动因

在建船舶指已开工建造但尚未完工、未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的船舶,其转让本质是船舶建造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国有企业在建船舶转让的动因主要包括:

国有在建船舶转让,如何合规操作?-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资金需求:船舶建造周期长、资金占用大,部分企业因流动性压力或融资成本考量,通过转让在建船舶回笼资金,缓解财务压力。
  2. 战略调整:航运市场波动或企业主业转型时,可能放弃原有船舶建造计划,通过转让避免后续投入风险。
  3. 优化资源配置:国有企业根据“聚焦主业”原则,剥离非核心资产,将资源向优势领域集中。
  4. 债务重组:企业面临债务危机时,转让在建船舶可作为债务清偿或资产盘活的重要手段。

国有在建船舶转让的核心法律问题

(一)转让标的的法律状态

在建船舶的转让标的是“建造中船舶”这一特殊客体,其法律属性需明确:

  • 权利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建造中船舶可办理“船舶建造登记”,登记后产生物权公示效力,转让需确保卖方对在建船舶享有完整处分权,避免因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导致转让无效。
  • 建造进度:转让时需明确船舶的实际建造状态(如船体分段完成情况、主机设备安装进度等),并附具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进度证明,避免因进度不符引发纠纷。

(二)转让合同的效力要件

国有在建船舶转让涉及国有资产处置,需满足以下合规要求:

  1. 内部决策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除特定情形外,国有资产转让需履行可行性研究、内部决策(如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程序,并报请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2. 资产评估:转让必须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需备案或核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评估值的90%(特殊情况需另行批准)。
  3. 公开交易原则:除符合32号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协议转让情形外,原则上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通过拍卖、竞价等方式确定受让方。

(三)债权债务处理

在建船舶转让涉及多方主体,需妥善处理以下债权债务关系:

  • 船厂与船东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后,受让方概括承受原建造合同的权利义务,包括剩余工程款支付、船舶质量担保等,需明确约定船厂对转让前债务的责任承担(如是否连带清偿)。
  • 抵押权与优先权:若在建船舶已设定抵押(如为银行贷款抵押),转让需取得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若存在船舶建造优先权(如船厂留置权),需通过书面声明或公告方式排除。
  • 税费负担:明确转让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费承担主体,避免后续争议。

国有在建船舶转让的操作流程

国有在建船舶转让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具体流程如下表所示:

国有在建船舶转让,如何合规操作?-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阶段 主要工作内容 责任主体
前期准备 聘请律师、评估机构开展尽职调查,核查船舶权属、建造进度、债务情况;
制定转让方案,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船东(转让方)、律师事务所
资产评估与备案 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将评估结果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或核准。
转让方、评估机构
公开挂牌交易 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不少于20个工作日);
收集意向受让方材料,组织竞价或拍卖。
产权交易机构、转让方
签署转让合同 与受让方签订《在建船舶转让合同》,明确转让价款、支付方式、交付条件、违约责任等;
合同需经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批准(如需)。
转让方、受让方、律师事务所
权属变更与交付 办理船舶建造登记变更手续,将船舶所有权转移至受让方名下;
协助受让方与船厂办理建造合同主体变更手续;
实际交付船舶(如已完成建造部分)。
船舶登记机关、船厂、转让方
款项结算与税费缴纳 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
双方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转让方、受让方

风险防范与注意事项

  1. 法律风险:需重点核查船舶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如未解除的抵押、查封)、转让程序是否合规(如未经批准的内部决策),避免合同无效或行政处罚。
  2. 商业风险:受让方需对船舶剩余建造成本、市场价值进行充分评估,避免因进度滞后或成本超支导致投资损失。
  3. 履约风险: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船舶交付标准、逾期交付违约责任、质量保证条款等,并设置履约保证金条款以约束双方。
  4. 合规风险:严格遵循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要求,避免通过“明股实债”“虚假评估”等方式规避公开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相关问答FAQs

Q1:国有在建船舶转让是否必须进行公开挂牌?
A: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除以下情形外,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挂牌:(1)涉及主业关系国家经济安全、军工核心保密或特定行业的;(2)转让给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3)因企业内部重组整合,转让给所属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若符合非公开协议转让条件,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且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值。

Q2:在建船舶转让后,原船厂对船舶质量的担保责任是否转移?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的规定,在建船舶转让后,受让方取代原船东成为建造合同的新主体,船厂对船舶质量的担保责任(如保修期、缺陷责任等)原则上仍由船厂承担,但合同中明确约定责任由受让方承担的除外,转让合同中可约定船厂对转让前已存在的质量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或要求船厂向受让方出具质量担保函,以明确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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