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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与海洋 海关

船舶与海洋工程作为高端装备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产业链长、技术密集、资金密集,涉及国家安全和海洋权益,在这一领域,海关作为国家进出境监督管理机关,通过优化监管模式、提升通关效率、强化政策支持,为船舶与海洋工程产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服务,同时也有效维护了国家经济安全和海洋生态环境安全。

从监管对象来看,船舶与海洋领域的海关监管涵盖船舶建造、维修、运营、拆解等全生命周期,在船舶建造环节,企业常需进口大量特种钢材、先进焊接设备、精密控制系统等关键材料和设备,这些进口货物往往具有价值高、技术含量大、通关时效要求强的特点,海关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实施“提前申报”“两步申报”等模式,保障进口生产物资快速通关,同时依托“金关二期”系统对进口单证进行电子化审核,大幅缩短了船舶建造周期,某大型造船企业承接的LNG船订单,其殷瓦钢等特种材料进口需在极低温环境下保存,海关通过“7×24小时预约查验”“优先查验”等机制,确保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通关和入库,避免因延误导致材料失效。

船舶与海洋 海关-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船舶维修和运营环节,海关主要涉及国际航行船舶的物料补给、备件进出境以及燃料油加注等业务,针对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油加注”业务,海关推行“一次备案、多次使用”管理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油库和船舶享受保税燃料油跨关区直供政策,降低了航运企业的运营成本,据统计,某沿海口岸通过优化保税油加注监管流程,平均每艘次船舶通关时间缩短至2小时内,年加注量突破百万吨,显著提升了港口的国际竞争力,对于船舶维修企业进口的保税维修备件,海关实施“以企业为单元”的保税监管模式,允许企业根据维修订单灵活核销进口备件,避免了传统“逐批核销”模式带来的资金占用问题。

在海洋工程装备领域,海关监管重点关注深海钻井平台、海上风电设备、水下生产系统等高技术产品的进出口,这类设备通常具有超大型、超重、结构复杂的特点,运输和吊装需依赖专业设备,海关需协同港航、交通等部门制定专项监管方案,某企业进口的海上风电导管架单重达8000吨,运输过程中需通过驳船转运至指定海域,海关提前介入,审核运输路径、吊装方案等文件,采用“船边验放”模式,确保设备在潮汐窗口期内完成吊装作业,避免了因监管延误造成的滞期损失,针对海洋工程装备研发过程中的样机、测试设备等进口,海关依据《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降低了企业研发成本。

在监管手段创新方面,海关积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构建智慧监管体系,通过“单一窗口”平台,船舶与海洋企业可实现报关、报检、征税、查验等全流程线上办理,数据共享率提升至98%以上,在船舶保税监管区,海关部署智能视频监控系统,对保税货物存储、流转进行实时监控,确保“管得住、放得快”,海关还建立了船舶与海洋领域企业信用管理体系,对AEO高级认证企业实施“优先查验”“减少稽频次”等便利措施,目前全国已有超过30%的船舶与海洋企业获得AEO认证,享受通关便利。

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生态环境方面,海关强化对船舶与海洋领域的风险防控,针对进口船舶可能携带的疫情、有害生物,海关实施“联合登临检查”制度,对船舶压载水、生活垃圾进行严格检疫,防止外来物种入侵,在船舶拆解环节,海关对进口废船进行放射性物质、石棉等有害物质检测,确保拆解过程符合环保要求,2025年,某口岸海关通过风险分析查获一起进口废船夹带放射性物质的案件,避免了环境污染风险。

为更好地服务船舶与海洋产业发展,海关还出台了一系列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新型海洋工程装备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支持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允许开展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船舶保税维修业务;设立“海关研发用物品服务平台”,为企业进口研发材料提供“一站式”服务,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激发了船舶与海洋领域的创新活力,推动我国从“造船大国”向“造船强国”迈进。

相关问答FAQs

Q1:海关对船舶建造企业进口的关键材料和设备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A1:船舶建造企业进口的关键材料和设备可享受多项税收优惠:一是对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进口船用设备、零部件,凭《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中的《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清单,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二是对进口用于建造远洋船舶的特种钢材(如船体用钢板、殷瓦钢等),按规定享受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优惠;三是对船舶建造企业为生产出口船舶而进口的原材料,实行“保税监管”,待船舶出口后核销,不征收进口关税,对于AEO高级认证企业,海关还优先办理税收减免手续,缩短退税到账时间。

Q2:国际航行船舶在我国港口进行保税燃料油加注时,海关如何监管?
A2:海关对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加注实行“全流程监管+便利化服务”模式:一是对保税油库实施“海关监管+企业自管”相结合的管理方式,油库需安装计量、视频监控等设备,确保保税燃料油“进、出、存”数据实时上传至海关系统;二是对船舶加注环节,采用“先备案、后加注”模式,船舶只需首次办理保税燃料油加注备案,后续加注时可凭《保税燃料油加注备案凭证》直接办理手续,无需重复申报;三是推行“跨关区直供”政策,允许船舶在任意一港完成保税燃料油加注,无需返回备案港,大幅提升了加注效率,海关通过“智慧海关”系统对加注数据进行实时监控,确保保税燃料油“专油专用”,防止走私、漏税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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