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引航收费标准是规范港口引航服务收费行为、保障引航服务质量、维护港口经营秩序和引航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其制定通常综合考虑船舶类型、吨位、引航距离、作业难度、港口条件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等因素,以下从收费基本原则、主要计费方式、不同船舶类型收费标准、特殊情形收费及政策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说明。
收费基本原则
船舶引航收费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合理补偿引航成本、保障引航安全为导向,同时兼顾港口竞争力,具体包括:一是成本补偿原则,收费需覆盖引航作业中的人力、物力消耗及合理利润;二是风险匹配原则,对超大型船舶、恶劣天气等高风险作业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三是区域差异化原则,不同港口因航道条件、交通流量等差异,收费标准有所区别;四是政策调节原则,对国家重点物资运输、特殊时期船舶等可实行优惠或临时调整政策。

主要计费方式
引航收费通常以“基本费率”为基础,结合船舶参数和作业条件综合计算,常见计费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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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船舶吨位计费:以船舶净吨位(NT)或总吨位(GT)为计费单位,适用于大多数普通船舶,吨位分段费率设计,3000吨以下部分按X元/吨计费,3000-10000吨部分按Y元/吨计费,超过10000吨部分按Z元/吨计费,吨位越高,单位费率可能越低以体现规模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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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引航距离计费:针对需要较长距离引航的港口(如河口港、狭水道港口),按引航航程(海里)分段计费,基本费率加上距离附加费,0-10海里按A元/海里,10-20海里按B元/海里,超过20海里部分按C元/海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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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船舶类型和作业难度系数计费:不同船舶类型(如散货船、集装箱船、油轮、液化气船等)和作业难度(如靠离泊、移泊、过闸、夜航、引航员登轮点距离码头较远等)设置不同系数,集装箱船系数为1.0,油轮系数为1.2,夜航系数为1.3,登轮点距离超过5公里时加收附加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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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干制收费:对特定航线或复杂作业(如船舶进出港、移泊等),实行一次性包干收费,包含引航基本费、距离费、附加费等所有相关费用,避免分段计费繁琐。
不同船舶类型收费标准(示例)
以下为国内部分港口常见船舶类型引航收费标准参考表(具体以当地港口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 船舶类型 | 计费单位 | 基本费率(元/吨或元/艘次) | 附加费说明 |
|---|---|---|---|
| 散货船 | 净吨位(NT) | ≤3000NT:5.0元/吨;3000-10000NT:4.0元/吨;>10000NT:3.0元/吨 | 夜航加收20%,移泊按基本费50%收取 |
| 集装箱船 | 总吨位(GT) | ≤5000GT:8000元/艘次;5000-10000GT:12000元/艘次;>10000GT:15000元/艘次 | 超巴拿马型船舶(箱位>10000TEU)加收30%,引航距离超20海里按2元/海里加收 |
| 油轮(原油/成品油) | 载重吨(DWT) | ≤10000DWT:6.0元/吨;10000-30000DWT:5.0元/吨;>30000DWT:4.0元/吨 | 危险品船舶加收40%,需2名引航员时按基本费1.5倍收取 |
| 客船/滚装船 | 总吨位(GT) | ≤3000GT:6000元/艘次;3000-10000GT:10000元/艘次;>10000GT:18000元/艘次 | 载客超1000人时加收20%,车辆装载超500辆时按1.2倍收费 |
| 其他船舶(工程船等) | 按小时计费 | 800元/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 | 夜间作业(22:00-06:00)按1.5倍收费,节假日按2倍收费 |
特殊情形收费
- 超大型船舶(VLCC/ULCS):对30万吨以上油轮、1.8万TEU以上集装箱船等,实行“一船一议”,需评估航道水深、潮汐、风流等风险因素,收费标准可在基准费率上上浮20%-50%。
- 恶劣天气引航:在台风、大雾等能见度不良或风力超过6级时进行引航的,加收风险附加费,一般为基本费的30%-100%。
- 引航员登轮点特殊:若引航员需从锚地或引航船登轮,且登轮点距离码头超过规定范围(如10海里),需收取登轮交通费,按实际交通成本或固定标准收取。
- 节假日/夜间作业: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夜间(如20:00-次日08:00)引航,通常加收50%-100%的附加费。
- 重复引航/移泊:船舶在同一港口24小时内需多次引航或移泊的,从第二次起按基本费的50%-80%收取附加费。
政策监管与执行
船舶引航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如交通运输厅/委)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港口收费计费办法》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示,港口引航机构(引航站)作为收费主体,需在经营场所公示收费标准,使用规定票据,并接受交通运输、价格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乱收费、超标准收费等行为,船舶方可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将依法查处。
相关问答FAQs
Q1:船舶引航费是否包含引航员的交通、餐饮等费用?
A1:根据现行规定,引航费通常已包含引航员的基本服务成本,但不包含引航员登轮的交通费(如从引航船到被引航船舶的交通艇费用)、特殊作业设备租赁费(如引航员接送直升机费用)以及因船舶作业延误产生的额外费用,若登轮点距离较远或需特殊交通方式,港口引航机构会另行收取交通费,具体收费标准应在作业前明确告知船方。

Q2:船舶因自身原因(如设备故障)导致引航作业超时,是否需要额外支付费用?
A2:是的,若因船舶自身原因(如主机故障、货物装卸未完成、通讯设备故障等)导致引航作业时间超出正常计划,引航机构可按“超时费”收取费用,超时费通常按小时计费,标准为引航基本费率的50%-100%/小时(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某散货船引航基本费率为4元/吨,若超时2小时,超时费可能为4元/吨×50%×2小时=4元/吨(按船舶吨位计算)或固定小时费率×小时数,若因不可抗力(如突遇极端天气)导致超时,则免收超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