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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船舶销售公约适用范围与规则是什么?

核心概述

《国际船舶销售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在 1993年 制定并于 2001年 生效的一项国际公约,其核心目标是取代以往各国在船舶买卖中适用的、复杂且不统一的国内法,特别是普通法系下的古老法律原则。

  • 公约全称:International Sale of Ships Convention, 1989 (1989年国际船舶销售公约)
  • 通过时间:1989年
  • 生效时间:2001年9月18日
  • 核心宗旨:为国际船舶买卖提供一个统一、明确、简化的法律规则,减少法律冲突,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法律确定性和商业效率。

为什么需要这个公约?—— 历史背景

在公约出台之前,国际船舶买卖主要受两种法律体系影响:

国际船舶销售公约适用范围与规则是什么?-图1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 普通法系:以英国法为代表,其核心是几个世纪以来形成的判例法原则,最著名的是 “罗马条款” (Roman Law Clause)

    • 罗马条款:该条款约定,船舶所有权在买方支付全部价款时转移,除非双方另有约定,这源于罗马法“物在债权方”(Res in venditore)的原则,即货物(或船舶)的所有权在卖方收到全款前不转移。
    • 弊端:这个原则对买方非常不利,如果卖方在收到全款前破产,买方即使已经占有并使用船舶,也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人参与破产清算,船舶所有权仍属于卖方的破产财产,买方可能“钱船两空”。
  2. 大陆法系: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法律体系。

    • 通常采用“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点,如“交船时转移”、“签发提单时转移”等。
    • 部分国家(如德国)也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如买方已占有并支付大部分价款),所有权可以“不经交付”而转移。

问题所在:由于各国法律差异巨大,当事人必须在合同中花费大量篇幅来约定复杂的法律适用条款和所有权转移规则,这不仅增加了交易成本和不确定性,也容易引发纠纷。

国际海事组织推动制定一部统一的公约,旨在融合两大法系的优点,创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现代规则。

国际船舶销售公约适用范围与规则是什么?-图2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公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特点

《国际船舶销售公约》共四章23条,其核心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适用范围

公约并非强制适用于所有国际船舶买卖,而是通过当事人的“明示选择”来适用。

  • 船舶定义:指用于商业目的的任何海船或内河船舶,但不包括气垫船、水上飞机、石油和天然气平台等。
  • 国际性要求: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且这些国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或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关键条款:合同中必须包含一个明确的条款,表明当事人同意由本公约管辖其权利和义务,这通常被称为 “罗马条款”的现代版本

核心创新:所有权转移规则

这是公约最核心、最具革命性的部分,它巧妙地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 默认规则船舶所有权在买方接受交船时转移。

    国际船舶销售公约适用范围与规则是什么?-图3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 “接受交船” (Acceptance of Delivery) 是一个关键概念,指买方在卖方交船后,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表示接受该船舶,这个时间点非常明确,易于操作。
  • 例外情况(可约定)

    1. 合同另有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所有权转移的其他时间点(如付款时、签发文件时等)。
    2. 保留所有权条款:卖方可以在合同中保留所有权,直到买方付清全部价款,这是对传统“罗马条款”的保留,但前提是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 对买方的特殊保护

    • 即使合同约定了“所有权在付款时转移”,但如果买方在付款前已经接受交船,并且卖方随后破产,买方仍然可以主张其对船舶的权利优先于卖方的其他债权人和破产管理人。
    • 这个规定极大地保护了买方,使其在“先交船后付款”的常见交易模式下,即使卖方破产,也能保住船舶。

合同形式

公约对合同形式非常宽松,承认多种形式的合同效力:

  • 书面合同
  • 口头合同
  • 部分书面、部分口头
  • 行为(如双方通过交船和付款行为来默示成立合同)

这极大地提高了交易的灵活性。

卖方的权利担保

卖方必须保证其对船舶拥有所有权,并且船舶上不存在任何买方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情的权利或主张(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如果存在,卖方有义务予以消除。

风险转移

风险自买方接受交船时起转移给买方,在此之前,即使船舶由买方占有,风险仍由卖方承担。


公约的现状与影响

生效情况

  • 截至2025年,公约的缔约国数量有限,主要包括克罗地亚、丹麦、挪威等少数欧洲航运国家。
  • 主要航运大国,如英国、美国、中国、日本、希腊、利比里亚、巴拿马等,均未加入该公约。

实际影响力

尽管缔约国不多,但公约的影响力不容忽视

  • 示范作用:公约的规则,特别是关于所有权转移和买方保护的条款,已经成为国际船舶买卖合同(如挪威格式、德国格式等标准合同)中模仿和借鉴的对象,许多非缔约国的合同条款都吸收了公约的先进理念。
  • 减少法律冲突:它为各国立法者提供了一个现代化的范本,促使国内法向更统一、更公平的方向发展。
  • 软法影响:在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等机构的推动下,公约的原则对国际商事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为何未被广泛接受?

  • 路径依赖:英国法体系下的“罗马条款”历史悠久,被全球广泛熟知和接受,改变根深蒂固的法律传统非常困难。
  • 利益博弈:各国、各利益集团(如船东、银行、保险人)对所有权转移等核心条款有不同偏好,难以达成共识。
  • 替代方案: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销售合同通则》等软法规则,以及各国国内法的不断完善,也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法律空白。

与中国的关系

中国目前不是《国际船舶销售公约》的缔约国。

在中国进行的国际船舶买卖,主要适用以下法律:

  1. 当事人意思自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适用某国法律(如英国法),则该国法律为准据法。
  2. 最密切联系原则:如果合同未约定法律,法院或仲裁庭会根据与合同最密切联系的原则确定准据法,通常是卖方或买方营业地法。
  3. 中国《海商法》:对于在中国境内履行的合同,或与中国有最密切联系的合同,中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也可能被适用。《海商法》第九章“船舶租用合同”中并未专门规定“船舶买卖合同”,因此实践中仍大量依赖国际惯例和外国法。

《国际船舶销售公约》是一部具有前瞻性和重要意义的国际法律文件,它通过现代化的规则,试图解决国际船舶买卖中长期存在的法律冲突和不公问题,特别是对买方的保护做出了巨大突破。

尽管由于种种原因,其作为“硬法”的适用范围有限,但它作为一部“软法”或“模范法” (Model Law),其核心原则已经深刻影响了全球的船舶买卖实践,为构建更加公平、高效的国际航运法律秩序做出了卓越贡献,对于从事航运法律和贸易的专业人士来说,深入理解公约内容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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