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船舶意向书是船舶建造交易中前期重要的法律文件,其核心作用是明确双方在正式合同签订前的合作意愿、基本框架及关键条款的初步共识,为后续详细合同的谈判奠定基础,这类文件通常由买方(如船东、航运公司)或卖方(如船厂)发起,内容需兼顾商业合理性与法律严谨性,既要体现双方的初步合作意向,又要避免因表述模糊引发后续争议。
建造船舶意向书的核心构成要素
一份完整的建造船舶意向书通常包含以下核心内容,各部分需清晰、具体,为后续正式合同(如新造船合同)的细化提供明确指引。

(一)缔约主体基本信息
意向书首部需明确双方的法律身份及授权情况,包括:
- 买方信息:公司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若为代理需附授权委托书;
- 卖方信息:船厂全称、生产资质(如船舶建造许可证)、厂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声明条款: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权签署本意向书,且履行意向书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二)船舶基本技术参数
这是意向书的“标的物”核心,需明确船舶的主要技术特征,通常以表格形式呈现,避免歧义:
| 项目 | |
|---|---|
| 船舶类型 | 如散货船、油轮、集装箱船、多用途船等 |
| 船级社 | 如中国船级社(CCS)、挪威船级社(DNV)、英国劳氏船级社(LR)等 |
| 船舶主尺度 | 总长(LOA)、型宽(B)、型深(D)、设计吃水(T) |
| 载重吨/吨位 | 如载重吨(DWT)或总吨(GT) |
| 主机及航速 | 主机型号、功率(MCR)、最大持续功率(SMCR),服务航速(如15节) |
| 船舶建造标准 | 符合国际公约(如SOLAS、MARPOL、IMO压载水公约)及船级社规范 |
| 特殊要求 | 如冰级加强、环保设备(脱硫塔、SCR系统)、舱室配置等 |
(三)价格条款与支付方式
尽管意向书不具最终 binding 效力,但需对价格框架及支付节奏达成初步共识:
- 价格构成:明确船舶总价是否包括设计费、舾装设备、税费、交付前保险等,或是否为“裸价”需额外约定;
- 价格调整机制:若涉及原材料价格波动(如钢板价格浮动超过±5%),是否约定调价公式;
- 支付方式:通常分为“预付款—进度款—尾款”三阶段,预付款比例(如10%-20%)、支付条件(如合同签订后X日内)、进度款节点(如分段合龙、下水、试航后各支付X%)、尾款支付时间(如交船后X日内)需初步明确。
(四)建造周期与交付时间
船期是船舶交易的关键要素,需约定:

- 建造周期:从合同生效到交船的总时长(如18个月),并明确关键节点(如开工、下水、试航、交付的时间);
- 不可抗力条款:因战争、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处理方式,如顺延工期、解除意向书等;
- 延迟交付责任:若因船厂原因导致延迟,是否约定违约金(如每日按合同价0.01%计算)及上限。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
意向书阶段需明确双方在正式合同签订前的协作义务:
- 买方义务:提供技术规格书、图纸确认时间(如收到图纸后X日内反馈)、办理融资(如需)的配合义务;
- 卖方义务:按时提交建造计划、定期通报工程进度、提供检验便利(如买方或船级社驻厂监造);
- 保密条款:双方对意向书内容及在合作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如成本、技术数据)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通常为意向书终止后3-5年。
(六)意向书的法律效力与终止条件
需明确意向书的“约束力边界”,避免被误认为正式合同:
- 效力性质:声明本意向书为“初步合作框架”,不构成最终法律约束,除非双方另行签署正式合同;
- 终止条件:如双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如意向书签署后X个月内)达成正式合同、一方严重违约、不可抗力持续超过X个月等;
- 争议解决: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诉讼)及适用法律(如中国法律)。
签订建造船舶意向书的注意事项
- 明确“意向”与“合同”的界限:意向书的核心是“意向”,避免使用“买方必须购买”“卖方必须建造”等强制性表述,可通过“双方同意就……达成初步意向”“待正式合同签署后生效”等条款区分法律效力。
- 关键条款的“留白”处理:对于需在正式合同中细化的条款(如具体违约金比例、不可抗力范围),可在意向书中约定“以双方后续签署的正式合同为准”,避免因细节争议导致合作停滞。
- 风险防范:若买方需支付诚意金(如意向书签订后X日内支付),需约定诚意金的退还条件(如双方未达成正式合同时全额退还),避免资金风险。
相关问答FAQs
Q1:建造船舶意向书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A:建造船舶意向书的法律效力需根据具体条款判断,若意向书中明确约定“本意向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并受法律约束”,且包含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合同核心要素,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但多数情况下,意向书会声明“仅为初步合作框架,不构成最终买卖义务”,此时其约束力主要体现在“诚信谈判义务”——即双方需在合理时间内就正式合同进行善意磋商,不得无正当理由终止谈判,若一方违反诚信义务(如恶意拖延谈判导致对方损失),可能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Q2:意向书中约定的船舶技术参数与正式合同不一致时,以哪个为准?
A:应以正式合同为准,意向书是正式合同的“前奏”,其技术参数通常为“初步约定”,双方在正式合同谈判中可对参数进行调整(如优化航速、变更设备型号等),若正式合同对技术参数未约定,或约定“与意向书一致”,则意向书条款可作为补充;但若双方对正式合同条款存在争议,且意向书中有“以正式合同为准”的明确表述,则应以正式合同为准,建议在意向书中约定“技术参数以双方最终确认的图纸和规格书为准”,避免后续歧义。
